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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8年8月 7日市政府第16届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20元,即由现在的64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50元,即由现在的400元/人· 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高出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新标准实施后,市、区县财政原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接此通知要立即着手算账、造册,坚持按标施保。一是按照新标准及时调整低保家庭补助水平。二是按照规定调整分类施保标准,确定享受分类施保对象补助金额。三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时将保障金发放到位。四是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9月底之前补发到位,新进入的按新标准执行,已经退出的不再补发。

(三)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的差额确定。亦可在准确核算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的差额以及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别参照300元、360元和420元三个档次就近靠档确定补助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分档救助”,突出救助重点,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此项工作被市政府列入今年为民办好“十大实事”任务之一,各区县要把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微信、短信等载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公开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使低保政策进村(居)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时配套资金,确保新标准执行中资金落实到位。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