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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民发【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2、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救助制度一体化;

  3、公开、公平、公正、简洁、高效;

  4、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慈善专项捐赠救助有效衔接;

  5、以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为重点,分类施救。

  二、救助对象和病种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4、人均收入分别在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5、家庭成员患大病,承担的符合合疗、居保报销规定,报销以后的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2倍以上,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7类);

  2、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各种白血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纤维化症等造血干细胞疾病);

  3、尿毒症;

  4、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8、强直性脊柱炎;

    9、重性精神疾病;

    10、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1、血友病;

    12、各类器官移植术后;

    13、I型糖尿病;

    14、甲亢;

    15、唇腭裂;

    三、救助方式和定点医疗机构

   (一)救助方式

  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主要通过定点医院“一站式”救助和医后救助两种方式进行救助。

   (二)定点医疗机构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分别由民政、卫生、人社部门在具有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定,签定服务合同后向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重特大疾病救助只针对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一)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据实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2万元以内的按70%的比例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年度内获得的救助金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

  农村低保家庭0-14岁儿童患白血病、先心病两类重大疾病,在省级定点医院治疗并实行单病种管理的,按相应病种收费额的20%比例救助,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2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但年度救助金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

  4、患大病医疗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对象,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低收入家庭以外的对象患大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总收入2倍以上或5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超过部分纳入救助基数,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

  5、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进行救助。

  6、患慢性疾病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由本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购药或定期门诊发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每月治疗费用情况,批准给每人每年300-10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金。

    (二)救助程序

     1、一站式”医疗救助

    (1)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向定点医院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住院时,向医疗救助窗口提供家庭户口簿、五保(低保)证、患者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定点医院登陆陕西省医疗救助系统完成救助对象身份确认。

    (2)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定点医院在办理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救助对象自付金额。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自付的医疗费用即可出院。

     (3)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持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结算单》、季度救助汇总表等材料到民政局对账,民政局确认救助金额后,会同财政局定期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2、医后救助

    (1)以患者名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申请的审核。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镇(办)民政干部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村(社区)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评议小组参与人员签字、盖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上报民政局。

    (3)经民政局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金将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医后救助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
    (2)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低保证或者五保证、在乡老复员军人证等证件;

    (4)患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首页和主要治疗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式报销凭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其它保险已报销、赔付凭证;

    (6)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和互助帮困等凭证。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由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构成,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组织与实施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民政局为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民政局负责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救助档案和救助帐目,做到一救一档。

  (二)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卫生局负责对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