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976
一、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
二、服务对象:特病门诊和个人(异地)
三、受理部门:医疗分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按不同疾病,实行随时申报与认定,当月认定,季度认定。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赵平
九、联系电话:024-42818061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2846493
十一、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劳社发[2000]27号);
2.《关于调整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本劳社发[2002]31号);
3.《关于调整本溪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本劳社发[2006]90号);
4.《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劳社发[2007]47号);
5.《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制度〉的通知》(本社险发[2009]21号);
6.《关于放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部分限制等问题的通知》(本劳社发[2009]41号);
7.《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劳社发[2009]97号);
8.《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会诊认定管理制度〉的通知》(本社险发[2010]19号);
9.《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本人社发[2013]57号)。
十二、受理条件:经住院或门诊检查确诊为下列疾病的参保职工,可自愿选择一家特病门诊申报:
1、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2、恶性肿瘤;
3、糖尿病合并症(自2013年10月起“单纯糖尿病”暂停认定);
4、晚期尿毒症;
5、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6、精神病;
7、肺结核;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12、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十三、申请材料:
1、《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会诊认定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4、申报特殊病种的相关资料。
十四、办理流程: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晚期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随时申报与认定。
(1)持申请材料向特病门诊申报;
(2)符合申报条件的,门诊持该材料请本院相关病种特病专家依据《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及时认定;
(3)符合《准入标准》的,院医保科科长复检并签字;
(4)门诊持申报认定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签字、登记、备案;
(5)认定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2.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晚期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和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实行当月认定。
(1)持申请材料向特病门诊申报;
(2)门诊审核后,每月20日前由门诊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报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初检合格数量,依据《准入标准》组织特病专家当月认定,医疗保险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同步复核;
(4)符合《准入标准》的,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3.糖尿病合并症、脑出血和脑血栓后遗症、肺结核、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实行季度认定。
(1)持申请材料向特病门诊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前2个月受理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第3个月根据初检合格数量,由门诊通知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统一到指定定点医院参加现场会诊认定(肺结核、精神病、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除外);
(3)依据《准入标准》组织特病专家现场认定,医疗保险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同步复核;
(4)符合《准入标准》的,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五、办理时间:
由医院特病门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