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5148
一、事项名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核
二、服务对象:个人
三、受理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无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徐雪莹
九、联系电话:024-42818086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2818048
十一、设立依据:
1.《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
2.《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劳社发[2008] 60号);
3.《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劳社发[2009]97号)。
十二、受理条件:经住院或门诊检查确诊为特殊病种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特种病包括:
1、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2、恶性肿瘤;
3、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4、晚期尿毒症;
5、结核病(活动性);
6、精神病;
7、肝、肾、心脏、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儿童孤独症。
十三、申请材料:
1、住院病志;
2、患者本人《身份证》;
3、《居民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
4、诊断书。
十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相关手续,并告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3.对当事人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经履行审批程序后,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十五、办理时间:
由医院特病门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