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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本钢,市直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

1.三级甲等医院800元/人次;三级乙等医院600元/人次;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人次(本钢南芬医院、北钢医院400元/人次);二级乙等医院400元/人次;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人次。

2.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300元/人次。

3.参保人员患有肺结核、病毒性肝病和精神病,在专科医院或市卫生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人次。

(二)向市外转诊住院的起付标准

转往省内定点医院的为1000元/人次;转往省外医院的为1500元/人次。

(三)在外市急诊住院抢救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外市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为1000元/人次。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

(二)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7%,退休人员为92%;

(三)向市外转诊转院的,转往省内上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转往省外上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新增门诊特殊病种

(一)将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按照《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本劳社发〔2007〕47号)进行管理。

1.该病种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近6个月住院病志复印件(明确诊断);

(2)乙肝病毒定量(HBV—DNA)≥1.0×104CP/ml;

(3)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为正常上限的2倍(或肝活检G≥2)。

2.治疗该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2%。

3.该病种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月·人。

(二)将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按照《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本劳社发〔2007〕47号)进行管理。

1.该病种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近6个月住院病志复印件(明确诊断);

(2)丙肝病毒定量(HCV—RNA)≥1.0×103CP/ml;

(3)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为正常上限的2倍。

2.治疗该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2%。

3.该病种根据治疗原则应在门诊特病治疗的第12、24和36周复查HCV-RNA,符合用药条件的可继续用药,不符合用药条件或不进行复查的,停止用药。

4.该病种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月·人,且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