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云南>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标题:我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我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切实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实现“十二五”期间全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提高15%以上的目标,近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提高201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为景洪市457元/人.月、勐海县和勐腊县43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全州提高为2282元/人.年。同时州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州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在2013年12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6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6元。

  截止2014年4月,全州有城市低保对象12226户22319人,占非农业人口的7%,月人均补助241.4元(不包括要补发的36元提标资金);有农村低保对象21238户79834人,占农业人口的12.3%,月人均补助108元(不包括要补发的16元提标资金)。预计2014年全年将支出城市低保金7120万元,支出农村低保金1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