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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6月起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近期,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扶贫攻坚工作,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扶贫开发办召开专题会,研究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事项,并就城乡低保提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已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及时下文执行。2016年,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5年景洪市503元/人.月、勐海县和勐腊县479元/人.月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为景洪市553元/人.月,勐海县和勐腊县52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5年2510元/人.年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为2887元/人.年。

  同时,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工作在扶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有效衔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从今年开始,我州将根据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因素,将农村低保对象分类认定为A类(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B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C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三类,实行重点保障、分类管理,并将低保金从现行最高的170元提高至230元。A类每人每月230元、B类每人每月170元、C类每人每月130元,从今年6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