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来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551
莆人社[2011]181号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局(人劳科、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患危、重病城镇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结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一、提高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年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33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7万元,合计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二、调整支付比例。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以上支付95%,个人负担5%。
三、其他未调整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