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福建> 莆田市> 标题: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人社[2011]181号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人社[2011]181号

莆人社[2011]181号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局(人劳科、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患危、重病城镇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结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一、提高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年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33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7万元,合计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二、调整支付比例。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以上支付95%,个人负担5%。


三、其他未调整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