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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  安   市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安人社发〔2015〕45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有关部门: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和卫计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项目进行了三次公开招投标,均因报名单位不够三家而流标。为落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目标,切实解决城乡居民患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惠民措施落实到位,在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受托承办的情况下,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暂由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在坚持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政策。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正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是在参保(合)人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下称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按分段分比例报销。

(三)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4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部分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四)分段及报销比例。参保(合)人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范围的报销50%(报销额=〈个人负担费用-8400元〉×50%);个人负担费用超出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范围的报销60%(报销额=21600×50%+〈个人负担费用-30000元〉×60%);个人负担费用超出50000元的报销70%(报销额=21600×50%+20000×60%+〈个人负担费用-50000元〉×70%)。

(五)资金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大病保险资金按年度单独建账、核算,不新开设银行账户,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同一支出户运行管理。

(六)待遇享受时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对2014年12月1日以来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要做好待遇清理、支付,2014年12月1日-31日支付的大病保险费用独立建账、核算。从2015年起按年度建账、核算。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大局出发,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大病保险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灵活宣传方式、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宣传重点,特别是实施的意义、主要政策、经办流程、服务措施等。市、县(市、区)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当年本级财政应配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金拨付到位。

(二)加强经办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各区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增设城乡居民医保科(股),配备具有医学、财会、计算机等专业背景人员,加强培训,优化服务,确保城乡大病保险工作推进有力、有序、有效。

各级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在报账审核和支付上实行“一站式”管理。要加强基金监管,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安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