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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六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二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十六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