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396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我市(除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的建阳、邵武、顺昌外,下同)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承保,期限一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2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70%,最高支付20万元。民政救助对象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及民政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6000元)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在基金支付管理方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由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暂存,由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不再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盈亏调节机制,若发生经营亏损即大病保险赔付支出与管理费合计大于大病保险费收入,当年亏损在大病保险费3%以内的由承办保险公司承担,超过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承担70%,承办保险公司承担30%;若出现结余即大病保险赔付支出与管理费合计小于大病保险费收入,当年结余在大病保险费的3%以内的归承办保险公司,超过3%部分的70%返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0%作为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增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