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8日 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4174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含通州区,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整合原二次补偿、重症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建立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资金。
三、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0—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2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2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四、大病保险实行“即医即报”,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划卡结算。
五、大病保险费用纳入《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医〔2011〕21号)管理。
六、本通知实施后,原二次补偿、重症补充医疗保险相应待遇规定停止执行。原《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L)[2010]10号)、《关于建立市区城镇职工重症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通劳社医[2010]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医[2011]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人社医〔2011〕34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费用,按报销时的大病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八、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