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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洛医保〔2019〕4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洛改发〔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6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工作,方便广大参保人员高效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将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1.使用原则。将符合物价收费政策的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费用由个人负担。

  2.使用范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5年版),将目录内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具体目录后附)。支付标准按目录内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如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二、保障措施

  1.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系统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工作。

  3.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用即时结算工作。

  三、相关要求

  1.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做好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使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即时结算服务。

  3.如遇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医保账户支付挂号费和诊查费医疗机构执行办法

  

  

  洛 阳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中 心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

  

医保账户支付挂号费、诊查费医疗机构执行办法

  

  1.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维护本院HIS系统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的项目名称,根据是否为公立医院,对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端目录进行维护。中心端目录里包含以下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的诊疗项目,对照后即可作为消费条目使用。

中心项目编码

  中心项目名称

G110100001

  挂号费(公立)

G110200101

  一般医师诊查费(公立)

G110200102

  主治医师诊查费(公立)

G110200103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公立)

G110200104

  主任医师诊查费(公立)

G110200105

  知名专家诊查费(公立)

110100001

  挂号费(非公立)

110200101

  一般医师(非公立)

110200102

  主治医师(非公立)

110200103

  副主任医师(非公立)

110200104

  主任医师(非公立)

110200105

  知名专家诊查费(非公立)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就医情况,录入系统并上传费用明细,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