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88号 -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577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061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 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部分高值药品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本人社发〔2016〕35号 - 本溪市将甲磺酸伊马替尼和曲妥珠单抗等高值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 辽宁省阜新市转外就医政策调整
- 转外就医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2日]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79号 - 沈阳市提高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 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Ⅰ类病种鉴定工作的通知
营人社〔2016〕62号 - 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Ⅰ类病种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