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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