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三门峡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Ⅰ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医保一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申请家庭中有无固定工作的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对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报销后需自付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住院类别和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如剩余医疗费用较多、家庭经济困难且所患疾病为28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可给予大病救助。符合特殊门诊救助的,按特殊门诊规定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及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抚恤补助标准
孤儿、孤老、涉艾人员救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因艾滋病致孤儿童:分散养育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 因艾滋病致孤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因艾滋病致单亲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200元; 艾滋病感染儿童:分散养育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000元; 艾滋病患者:每人每月200元。
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民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