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来源:濮阳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379
一、事项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民〔2009〕8号)、《濮阳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濮民〔2011〕43号)。
三、申请条件
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补助凭证。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六、办理时间
凡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人员,随时可提出申请。
七、联系电话
濮阳县 3217188
清丰县 7217952
南乐县 8756386
范 县 8757188
台前县 2200908
华龙区 8955900(城市)、4492674(农村)
开发区 4631432
工业园区 8779770
示范区 8790203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将复核结果再次返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最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