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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民〔2009〕8号)、《濮阳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濮民〔2011〕43号)。

三、申请条件

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补助凭证。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六、办理时间

凡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人员,随时可提出申请。

七、联系电话

濮阳县    3217188

清丰县    7217952

南乐县    8756386

范  县    8757188

台前县    2200908

华龙区    8955900(城市)、4492674(农村)

开发区    4631432

工业园区  8779770

示范区    8790203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将复核结果再次返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最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