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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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接常用药品目录(暂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高血压、糖尿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接常用药品目录(暂定)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病种》(基层九类)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病种》(基层九类)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补充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补充办法的通知
2017年起,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大病报销上不封顶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2017年起,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大病报销上不封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2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实施社保惠民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从2016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等其他支出性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缓难的作用。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危重伤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等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从2014年7月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的5.4万提高到8万元;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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