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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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整合 惠民生——浅谈黔西南州城乡医保整合之路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医疗救助的四重医疗保障制度,优化医保付费方式,控制就医流向,夯实协议管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报销范围统一执行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三目录”;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一制两档”(一档70元,二档100元)过渡到“一制一档”(90元);按就高的原则提高报销待遇水平。
【政策解读】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类重大疾病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重大疾病包括:1.儿童两病、妇女两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尿道下裂。2.老年性白内障。3.终末期肾病。4.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5.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症手足口病。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类重大疾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4日]
重大疾病包括:1.儿童两病、妇女两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尿道下裂。2.老年性白内障。3.终末期肾病。4.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5.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症手足口病。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随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而不同。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等起付线降低。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先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黔西南州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医保通〔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选择到州外就医的患者,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公立医疗机构,其结算发票为各省财政监制的医疗专用票据,到私立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不予报销。选择在州内异地就医的患者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分公立、私立),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黔西南州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相衔接,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起付线为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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