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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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狠抓健康扶贫。继续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确保农村群众不因病致贫、返贫。做好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计生医疗扶助资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预算保障。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8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起付线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如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3日]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因突发疾病无家庭支持的个人,救助标准详见正文。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自付部分扣除不予支付项目,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不高于安顺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当前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6000元,根据自付费用高低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自付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赔付金额等于各段赔付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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