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区内、后区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无本市户籍与居住证、在玉林市辖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人员),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2日]
完善新农合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覆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体儿童。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障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 参保居民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急诊留观医疗、住院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镇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 在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玉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亮点多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但这项新增的“保护”项目,参保参合人员无需额外“加钱”即可享受。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段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在统筹区住院治疗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在统筹区外转院转诊或异地急诊住院报销85%),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列入我市玉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暂包括下列21种:各种恶性肿瘤(含非放、化疗和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含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肝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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