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9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玉政发〔2010〕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补助对象
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市直财政预算。补助额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核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市人社局批复的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本人生活费)为基数,按基数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按月将补助经费交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
(一)每年从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提取2%作为风险储备金。
(二)每人每年提取50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每人每年提取300元,用于参加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四)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第六条 经费的管理
(一)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的支付风险。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惠利,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1〕61号)执行。
(三)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额、个人先自付费用、自费费用),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段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在统筹区住院治疗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在统筹区外转院转诊或异地急诊住院报销85%),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段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在统筹区住院治疗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在统筹区外转院转诊或异地急诊住院报销80%),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
凡不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玉政办发〔2011〕209号)规定办理住院、转院治疗手续的,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四)市直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1.市直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个人账户配置方式:每人每年缴纳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扣除风险储备金、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存入参保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个人账户)。
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直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个人账户金额=每人每年缴纳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风险储备金-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50元-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00元。
2.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额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的管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承办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
(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驻玉中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此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21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