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桂林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由家属送患者进入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家属先办理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剩余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由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陪护、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由家属结清。
临时救助基本救助条件、内容和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桂林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1日]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病种包括:⒈各种恶性肿瘤;⒉慢性肾炎;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⒋慢性充血性心衰;5.风湿性心脏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桂林市申请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救助内容包括: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桂林市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和医疗救助起付线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适用政策的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对象因病住院不分病种均可享受住院救助,并取消之前2000元的医疗救助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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