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857
“看病贵、看病难”一直是困扰生活困难家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缓解生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我市从8月起,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把更多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取消了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和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行为。
据了解,适用政策的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因病住院不分病种均可享受住院救助,并取消之前2000元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类救助对象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范围。经过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后,剩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也可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不过,对救助对象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获得的医疗保险赔偿金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在核定其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予以相应扣减。
记者了解到,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此外,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新政策还大大简化了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和手续,让受助对象可尽快入院治疗。据悉,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住院医疗救助金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申请。不符合即时结算条件的其他救助对象,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即可获得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事业高度重视,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门槛不断降低,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效率不断提升。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603.39万元,住院救助1.6万人次,门诊救助3749人次,越来越多的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