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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当地户口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和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二)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三)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五)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慢性病病种包括:

⒈各种恶性肿瘤;⒉慢性肾炎;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⒋慢性充血性心衰;5.风湿性心脏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支气管哮喘;23.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艾滋病感染者;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限额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限定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限额的,按标准限额给予救助;达不到救助标准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桂林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表》。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申请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市或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桂林市居民基本医疗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证》或相应《慢性病就诊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桂林市居民基本医疗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证》或相应《慢性病就诊卡》的,须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与支付。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从上级下达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金融机构转入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建立了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信息系统的县(区),要通过该系统进行即时结算。

第八条 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门诊医疗待遇不变,就诊及管理办法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档案与信息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应妥善保管门诊医疗救助审批材料,并做到门诊医疗救助审批表内容与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相一致。

门诊医疗救助审批文字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电子文档应至少保存3年。门诊医疗救助档案材料整理、管理具体参照自治区城乡低保审批类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示与监督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按季度将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通过当地媒体和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类  别

低保

五保

特困

医保类型

居民 医保

新         农合

医保证号







定点医疗

机构名称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患者申请

本人患                       ,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现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批意见

 

经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拟报           县(区)民政局审批。

                     

经 办 人:                        乡、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县(区)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决定救助        元。                      

 

经 办 人:                           县(区)民政局(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说明:1.类别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

   2.医保类型填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