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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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南医保发〔2020〕3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南医保发〔2020〕35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2018年度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退出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差异化扶贫政策的通知(南人社发〔2018〕74号)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关于落实2018年度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退出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差异化扶贫政策的通知(南人社发〔2018〕74号)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1号)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1号)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以下对象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南宁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回原籍、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务工等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原因需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超过3个月的。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统筹外地区住院转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办理对象:南宁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到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所需材料:《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办事流程:参保人员到上述指定医院之一的医保科(办)领取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附件);经治医生填写;医保科填写意见并盖章;参保人员将审批表交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待遇科审批,社保局领导签字同意。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病种范围包括:确定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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