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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对象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的对象包括: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阶段性减征范围。

二、阶段性减征内容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从优化营商环境阶段性降费前的8%减半至4%。

三、阶段性减征期限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减征时间为5个月。

四、缓缴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2号)关于企业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期限核定应缴职工医保费,由缓缴企业单位足额进行补缴。

五、有关要求

(一)阶段性减征期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3%不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合计为5.3%。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无需企业单位另行办理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职工医保费时直接进行调整。实行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单位已按原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退费处理。

(三)企业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缓缴。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单位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随同缓缴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一起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受影响。

(四)实行减半征收或缓缴期间,如企业单位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避免影响减半征收、缓缴补缴,以及后续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执行。

缓缴期间,不影响缓缴企业单位人员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缓缴期限满后,企业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补缴责任的,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享受的保险待遇。

(五)各级医疗保障、人社、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职责,优化经办流程,不增加参保企业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单位职工医保费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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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