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一般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下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关于调整部分 门诊特定病种年度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脏、心脏、肝脏移植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等3项病种,年度限额标准调整为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退休职工在外居住门诊医疗费可报销73%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若到定点门诊治疗,需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在半年内凭门诊就医证明、就医发票及异地定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退休人员可报销73%,本市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可报销70%。包括门诊特定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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