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269
我市各县区参保人员(包含退休人员)若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需选择居住地1家至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表》办理登记备案后,作为因病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若到定点门诊治疗,需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在半年内凭门诊就医证明、就医发票及异地定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退休人员可报销73%,本市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可报销70%。
门诊特定项目主要包括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病合并心衰;重症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肾脏、心脏、肝脏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地中海贫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定应支付的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医保补偿资金和办理住院手续前门诊发生的急救抢救、留院观察费用均属于门诊特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