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元
“五种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全额资助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日]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0—14岁),救助标准按不低于住院治疗费用总额20%救助;对17种特殊病种、重大病症等将视特殊困难情形给予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按住院办理救助。另对“七种情形”将不予救助。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范围、水平等。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2015年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为:源城区8599元/人·年(717元/人·月)、东源县6084元/人·年(507元/人·月)、和平县5802元/人·年(483元/人·月)、龙川县5838元/人·年(487元/人·月)、紫金县5932元/人·年(494元/人·月)、连平县5957元/人·年(496元/人·月)。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优抚对象临时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因住院按规定报销(补偿)和住院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优抚对象;   (二)因疾病、伤残造成常年卧床或生活不能自理,并长期用药的困难优抚对象;   (三)患有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虽未住院治疗但长期用药的困难优抚对象。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标准41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37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26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17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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