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日 来源: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519
河源日报讯 记者 李成东 特约记者 李远来 王育斌 日前,新制定的《东源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五种人员”(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据悉,东源可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本县户籍在异地参保人员和一年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后12个月内,除按各项医疗保险、单位报销、医疗单位规定减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重造成生活困难,或特殊病程医疗费用,将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7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年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万元;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0—14岁),救助标准按不低于住院治疗费用总额20%救助;对17种特殊病种、重大病症等将视特殊困难情形给予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按住院办理救助。另对“七种情形”将不予救助。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在东源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不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住院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须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和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初审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统一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17种特殊病种:即高血压病(II其以上)、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重度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焦虑性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
“七种情形”: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足5000元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一住院医疗费用重复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