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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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参保人患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参保人经批准享受一个或多个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其门特用药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职工90%、居民80%纳入核报范围”。参保人门特用药不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其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将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4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职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由职工医保基金按在职75%、退休8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4500元/年)。
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对于职工医保“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5个病种,以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4个病种,暂不设置相应的门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其门特用药继续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特中恶性肿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享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待遇从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1日起至当年度社保年度结束日止有效,年度限额标准:职工为40000元/年,居民为20000元/年。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
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区参加居民门诊医保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区参加居民门诊医保相关问题的通知
80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80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361个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361个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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