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138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4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职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由职工医保基金按在职75%、退休8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4500元/年)。
二、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5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居民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由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2000元/年)。
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门诊特定病种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佛人社〔2013〕191号)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报。
四、本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