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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效能,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关于下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库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776号)规定,我市编制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门特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门特药品目录》从《省药品目录》中遴选,并按《省药品目录》中编号编制。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使用西药和中成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门特药品目录》范围核定。

  二、参保人患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参保人经批准享受一个或多个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其门特用药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职工90%、居民80%纳入核报范围”。参保人门特用药不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其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

  三、《门特药品目录》中涉及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省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病种暂不制定相应的《门特药品目录》,其门特用药继续按照《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一)职工医保中的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等5个病种;

  居民医保中的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等4个病种。

  (二)职工和居民医保中的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性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6个病种。

  五、门诊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和其他核报范围等,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门特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