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 救助对象 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成员。 3.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流浪者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专项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 市级财政落实安排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资金
- 2015年1月,我市出台了《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决定从2015年1月13日起对异地务工人员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将我市的大病救助制度覆盖至异地务工人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 佛山市以“五项提高”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 对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到80%。而居民住院医保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
- 我市正式实施困难救助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
- 优抚对象及低保等困难救助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就是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五老”人员等五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佛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费用,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医院现场结算,出院时只需缴纳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部分。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