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保障对象  (三)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经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030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1〕108号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1〕10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4日]
急、危、重症病人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所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在办理补助手续时,应出具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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