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5231
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已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
一、县级及县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
二、补助手续不全者及到新乡市市区医院或本市以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备案者;
三、打架斗殴、酗酒、戒毒、自杀、自残、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及人工流产、引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包房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视电话费、空调费、取暖费等;
七、外请专家会诊及手术费、近视眼矫形术;气功、按摩、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减肥、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及非功能性矫形)如雀斑、粉刺、鞍鼻、垂睑成形术、脱发、腋臭等;
九、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畸形钢垫、钢背心、拐杖、轮椅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
十、输血(全血、成份血);
十一、冒名住院或挂名不住院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患者住院时定为医疗事故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十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及住院期间外购药品;
十四、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