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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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从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中各确定一品规,由职工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元,超过部分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报销。
职工医保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3日]
职工医保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服务指南
职工医疗保险心脏、肝、肺 移植医疗费救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3日]
职工医疗保险心脏、肝、肺 移植医疗费救助服务指南
《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人员的护理问题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将那些费用相对较低、能够治愈且通过门诊统筹可以基本满足需要的门规原Ⅳ类病种和眼科疾病等12个门规病种予以取消,保留其余23个病种。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Ⅰ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