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参保人员大病可以“二次补偿”了
- 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以上部分可享受70%的医疗补偿,年度最高补偿为20万元。二档、三档、四档(住院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可享受50%的医疗补偿,年度最高补偿为10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从2015年1月1日起,抚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20元/人、年调整为40元/人、年。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4日]
- 我市医保筑起三重“堤坝”保障大病人员医疗待遇
- 大病人员筑起了三重“堤坝”,来帮助他们解决 “因病致穷、因病致困”的洪水溃坝危险。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2日]
-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即时结算
- 我市实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一体化”便捷结算服务,既减少了报销环节,又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垫资负担,优化了医疗保险结算流程,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对促进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