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4日 来源: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226
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精神,结合抚州实际,现就2015年度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作出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财政补助380元/人、年。未成年个人缴费分步到位:2015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仍按50元/人、年标准执行;从2015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由原5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抚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20元/人、年调整为40元/人、年。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