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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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关于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度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度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8]16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南政办[2018]16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6〕11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政策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6〕10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8日]
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政办〔2016〕7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十)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惠及民众,让利于民”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实行招投标,6月底前完成此工作。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医改办、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5〕13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分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风险金、市级调剂风险金、市级大病商业保险资金。市级调剂风险资金按各县(市、区)当年统筹基金的1%收归市级统筹,作为县级基金出险的调剂;县级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历年累计达到当年基金的10%不再提取;市级大病保险资金按人均筹资额的5%-8%提取。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5〕7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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