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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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6〕9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根据全市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收入总额,参照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支出和预计支出增长情况,扣除不超过10%的风险调剂金、基层医疗机构费用、异地医疗费用、零星医疗费报销、大病保险和危重病单列结算等费用后,合理确定年度总额控制总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5] 194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市内无法诊治的10类特大病种(具体依据莆卫基层[2015]84号文件),确需转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填报《莆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十类特大病种”审核结算表》(见附表2),经所属经办机构审批后,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人社[2011]181号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由原年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33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7万元,合计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以上支付95%,个人负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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