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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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2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为减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致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6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赔付范围为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90%。
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3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5日]
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7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
关于确定2011年城镇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1〕91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同意在我市2010-2012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视大病补充保险出险程度,可适当调整起付线,以保持平稳过渡”的意见,经研究,2011年我市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确定为90.4元/人.年(个人缴费65元/人.年不变),起付线从9万元提高至9.5万元,保额仍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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