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对低保人员、60年代老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门诊费用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6〕12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具有扬州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并参加扬州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因不可抗拒因素(因病、因灾、因突发交通事故等)丧失自救能力或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家庭。对因突发重大疾病的急难对象,各地可以进一步降低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槛。
高邮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巩固和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合人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给予再保障。
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扬政民〔2013〕17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各地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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