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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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一、将脑瘫儿童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二、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三、调整部分特殊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定额标准。四、完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转移接续办法。
淮安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文件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关于调整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4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基金)中划拨。
关于调整2014年度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7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初发布。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2】215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从2012年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医疗救助,下同)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0000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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