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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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关于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27号)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4日]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6日]
制定残疾人就医便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对参保贫困残疾人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符合条件的无业贫困残疾人经基本医保、居民医保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62号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3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劳动年龄段无业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外且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
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大病补助。对符合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标准的困境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的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补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年度内大病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为困境未成年人。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2015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2015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800元/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额度列入计算),其中,4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25元,市财政补助15元。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疾病逐步纳入大病保障范围;适度提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偿付比例。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7日]
特殊困难帮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劳动模范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难时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