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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27号)

各市、区医保局、残联,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文件精神,将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残疾人享受社会医疗救助提供更好的保障,参照《关于苏州市残疾人为享受社会医疗救助而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医〔2018〕5号)的办法,现就残疾人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规定的听力残疾二级、语言残疾二级的残疾人员按《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认定为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保费补助待遇。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