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4日 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764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市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省统一部署,在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后,采购使用相关中选药品。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32个通用名药品。
(三)协议期限。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至3年。采购周期内带量购销合同每年一签。
二、相关要求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各相关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约定采购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避免“一刀切”。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二)加强中选品种临床使用监测,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风险评估和药品使用监测。加强医师和临床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行政监管。全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作用,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情况和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汇款等情况定期监测,结合实地巡查工作,进一步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部门职责分工。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药品支付结算、质量监管、各级部门职责分工等其他问题,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键环节风险防控。相关措施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中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苏药集采发〔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执行日期。苏州市关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自2020年4月27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0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