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发〔2016〕38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营口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加强困境儿童的基本医疗救助。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发〔2016〕37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营口市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营口市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提供55元护理补贴。
营口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2016年营口市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累进计算,补偿比例不低于50%。
营口市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9日]
营口市为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家庭成员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家庭等提供临时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由营口市各级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
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5日]
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加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为加快推进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奠定基础。
营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大病起付线定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未成年居民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5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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