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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推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加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为加快推进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推进基金的统一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分账核算。建立市级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核算,统一编制、审批、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三、方法步骤 

  (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管理 

  从2015年1月1日起,当期地税部门负责征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各级政府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统一上划市级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市(县)区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承担的财政补助责任不变、补助比例不变。2015年以前滚存结余基金暂不上划。 

  (二)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计划和支出预算制度 

  全市统一编制年度基金征缴计划和支出预算,严格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市本级、各市(县)区参保人数、人员结构、工资水平等编制基金征缴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征缴和支出预算执行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三)各统筹地区基金分别记账,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基金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各统筹地区基金分别记账。按照全年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每月按序时进度将基金统一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再核拨给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由本地滚存结余资金弥补;滚存结余资金不足的,按属地原则由同级政府承担。 

  (四)对历史结余医保基金认定和处理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对全市5个统筹地区的医保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同时,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也要进行确认,明确欠费责任主体,并落实清欠职责。 

  (五)市、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不变 

  基金市级统一管理后,对参保人员仍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市(县)区两级医保中心仍负责属地的医保经办工作,对基金支出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医保政策的深度整合 

  目前我市各个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已基本统一,但仍不完善,要继续进行深度整合。 

  1.统一全市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2015年统一实行“总额预付、双定控制结合单病种”的复合式结算方式。同时,逐步统一全市同等级、同类型定点医院的次均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2.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服务协议管理模式。达不到定点标准、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低的取消定点资格。 

  3.统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1—2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经办全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统一市本级和各市(县)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4.落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是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平稳运行。 

  各市(县)区政府要从全市社会保障工作大局出发,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继续扩大医保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让更多市民享受到基本医保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基金市级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征缴计划和支出预算,对各统筹地区的基金支出要加强审核。 

  市财政局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和市级统一管理的要求,按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地税局要确保完成基金征缴计划,保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费及时到账、入库。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基金市级统一管理奠定基础。